關于對劉佳佳行政處罰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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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于 2024-03-12 08:16:36
根據鹽城市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劉佳佳(蘇建安B(2015)1011561)作為鹽城欣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未到項目現場履行項目經理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三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質﹝2015﹞206號)第十一條,《強化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產人員管理的若干措施》(蘇建規字﹝2023﹞1號)規定,江蘇省住建廳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蘇建安B(2015)1011561)1年,時間從2024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3日。
行政處罰期限內,不得作為安管人員用于項目管理人員配備,不得參與企業或者項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