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左浩行政處罰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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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于 2024-01-08 14:37:14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左浩(蘇建安B(2021)1000328)作為工程施工項目部經理,未履行項目經理安全管理職責,現場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三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質﹝2015﹞206號)第十一條,《強化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產人員管理的若干措施》(蘇建規字﹝2023﹞1號)等規定,本機關決定對其作出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蘇建安B(2021)1000328)1年(2024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2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期限內,不得作為安管人員用于項目管理人員配備,不得參與企業或者項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