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落實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和規范高速公路滅火與應急救援工作,提升高速公路滅火與應急救援能力,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服務區、收費站區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滅火與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高速公路滅火與應急救援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遵循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滅火與應急救援工作的領導,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健全相關部門和單位協同聯動、信息共享機制,支持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站)建設;將高速公路滅火與應急救援工作納入相關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消防救援、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氣象、通信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速公路滅火與應急救援相關工作。
第五條 接到高速公路滅火與應急救援指令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滅火與應急救援。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高速公路火災現場撲救。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參加火災以外的高速公路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指揮。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以及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高速公路滅火與應急救援工作時,應當服從統一調度指揮。
第七條 消防救援、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高速公路交通救援救治聯動機制,實時推送、接收火災等災害事故信息,快速處置火災等災害事故,提升救援救治效率。
支持在符合條件的高速公路消防救援站設立急救站(點)。
第八條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應當配置與消防應急救援調度指揮中心聯系的有線或者無線通信設備,并保持暢通。
高速公路發生火災等災害事故后,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優先保障現場滅火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需要。
第九條 高速公路發生火災等災害事故后,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職責立即依法采取相應措施,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和人員迅速通行。
第十條 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建設高速公路時同步配置消防設施;已建成通車高速公路的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能適應實際需要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高速公路越江橋梁、特長隧道在建成通車前,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當地消防救援機構進行滅火與應急救援測試、演練。
設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大型客貨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區的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就近配置與滅火救援相適應的消防器材、滅火藥劑。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越江橋梁、特長隧道和交通事故易發路段,應當根據路網分布、交通流量以及滅火與應急救援需要,建立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站)。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站)的選址、房屋建筑、庫室設置、訓練場地設施、人員配備,應當滿足二十四小時駐勤備戰等滅火與應急救援需要;消防車輛以及裝備器材的配置,應當與越江橋梁、特長隧道等區域火災特點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等需要相適應。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作為消防力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參加高速公路火災撲救與應急救援工作,根據需要參與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以及應急救援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所轄路段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站)的房屋設施建設、車輛裝備采購,提供所轄路段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的人員工資、日常運行等隊(站)建設經費保障,相關費用列入高速公路運營成本預算。
省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的日常管理、執勤訓練、指揮調度等工作。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省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通過協議明確雙方具體職責。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的人員招錄、培訓考核以及消防員崗位等級、退出轉崗等實行統一管理。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應當建立符合高速公路滅火與應急救援需要的執勤戰備秩序,保持二十四小時駐勤備戰;在依法保證人員休息休假權利的基礎上,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制。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依法建立職業健康保障和勞動保護制度,健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安全保障。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工資、福利等待遇標準應當與其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等相適應。
因執勤訓練、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受傷、致殘、死亡的人員的醫療、撫恤等,按照工傷保險等規定執行;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辦理。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員的職業榮譽和交通出行、看病就醫、參觀游覽等方面的優待保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