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規字〔2023〕1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園林局:
為嚴格落實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生產安全責任,有效防范生產安全風險,壓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遏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我廳制定了《強化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產人員管理的若干措施》,經2023年4月13日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4月27日
強化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產人員管理的若干措施
為嚴格落實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合稱“安管人員”)等生產安全責任,有效防范生產安全風險,壓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遏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17號),現對加強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暫扣、吊銷
經立案調查認定有明確違法違規事實和責任的安管人員,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暫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一年;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吊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并納入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安管人員在證書有效期內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因發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經立案調查認定有明確違法違規事實和責任的外省施工企業安管人員,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移送事故責任企業工商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二、關于安管人員行政處罰后的市場監管聯動措施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安全管理人員,行政處罰期限內不得作為安管人員用于項目管理人員配備,不得參與企業或者項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動,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開,并共享推送至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本省安管人員被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在“證書管理平臺”相應調整電子證書狀態信息。企業在配置安全管理人員時,應當查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狀態。證書狀態信息可通過兩種途徑查詢,一是通過江蘇省政務服務網-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旗艦店-證照查詢驗證-人員資格證書查詢;二是掃描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電子證書二維碼自動獲取。
三、關于更換負有事故責任的安管人員
受到行政處罰的安管人員,其所在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提前做好安排,及時調整發生事故項目的安管人員,并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對安管人員的處罰決定后,應當核查項目安管人員配備和變更情況。未辦理變更的,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處理。事故調查期間,事故涉及的安管人員離職或者調動的,安管人員有義務主動告知新用人單位前期事故情況。
四、關于做好事故發生項目的整改工作
事故發生后,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規定責令項目停工,并限期整改。安管人員應當主動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約談、配合事故調查,并做好現場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隱患排查處理情況應當記入項目安全管理檔案。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整改要求積極做好問題整改工作,項目經整改后報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項目整改期間,企業主要負責人等應當按照規定檢查事故項目整改情況,并將有關影像和文書等資料留檔。
限期整改的期限根據整改難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時間確定,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5天左右,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停工整改30天左右。事故調查期間,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尚未依法被暫扣或者吊銷的,項目整改合格后應予以正常復工。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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